监守:监管;盗:偷窃。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。
《汉书・刑法志》:“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。已论命复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颜师古注:“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。”
总之少了谷石,却无案卷可凭,这就是~的匮空。(《歧路灯》第九十四回)